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一终字第8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327号4幢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和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镥海,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郦煜超,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建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阚蓉,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锦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浩公司)因与上诉人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纯高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苏民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询问。锦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镥海、郦煜超,昆山纯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吉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锦浩公司系从事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基础工程施工、水电安装等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昆山纯高公司系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等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10800万元人民币。此事实有双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证。 一、合同的签订和内容 2006年5月7日,锦浩公司和上海纯高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意向书》,其主要内容为:锦浩公司承包施工上海纯高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昆山国际商务中心项目中的8万平方米左右工程。工程招投标由上海纯高置业有限公司与有关部门沟通,锦浩公司配合。工程造价与结算依据为施工图,以江苏省2001年定额计费,材料价格按苏州市信息中心信息价计取,工程造价不作下浮。此外还约定了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施工意向书》盖有锦浩公司印章和上海纯高置业有限公司印章。 2007年5月,昆山纯高公司与锦浩公司签订A标段合同,约定由锦浩公司承建昆山纯高公司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路888号地块项目工程。工程内容:单体建筑的基础、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系统的土建安装、室内外配套工程。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昆发改投(2007)字第35号。承包范围:具体楼号如下:(X-1型楼)3#、5#、7#、21#、25#,(X-2型楼)2#、4#、6#、22#,(X-3型楼)10#、13#、14#,(Z-1型楼)1#、20#、23#、24#,(Z-2型楼)11#、12#、15#,(L1型楼)18#共计20幢楼,面积为29233.31平方米。资金:自筹。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7年6月1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8年4月30日,其中1#、2#、14#、15#、18#、19#、20#、21#为2007年10月30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30天。质量标准:100%合格,争创昆山市优质工程。合同价款:23971314.2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补充合同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凡本合同与补充合同或协商后确定的合同内容变更条款相抵触的,则以补充合同和变更条款为准。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补充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该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明确项目经理为蒋国龙。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2001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相配套文件,材料价格按《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施工阶段平均价。合同专用条款第26.1条载明关于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双方约定按有关合同支付条款执行。 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约定了竣工结算事宜:第33.1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结算。第33.2条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33.3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33.4条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合同专用条款第35条约定发包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而通用条款第24条、26.4条、第33.3条具体约定了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结算价款时应承担的责任。第35条也约定承包人的违约责任按合同通用条款,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盖有昆山纯高公司印章和锦浩公司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陈裕峰印章,并有昆山纯高公司委托代理人戴美锦和锦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月明签字。 2007年9月23日,昆山纯高公司与锦浩公司签订B标段合同,约定由锦浩公司承建昆山纯高公司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新南路888号地块项目工程。工程内容:单体建筑的桩基、基础、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土建、安装及室内外配套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包工包料,(D-1型楼)9#,(D-2型楼)8#、26#,(D-3型楼)27#,(D-4型楼)28#、29#,(G-1型楼)33#、35#,(G-2型楼)34#,(G-3型楼)36#、37#、38#,(L-2型楼)19#,(L-3型楼)30#、31#、32#、42#、43#楼共计18幢楼,57754.39平方米。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07年11月30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竣工日期2008年11月29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65天。合同价款37831881元。 该合同专用条款第7条明确项目经理为孙振东。合同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按2001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相配套文件,材料价格按《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施工阶段平均价。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为: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1、混凝土结构全部完成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50%。2、混凝土结构全部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60%。3、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4、经审价后二个月内支付至95%,剩余5%作为质量保修金,工程验收合格后二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结清,在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32条约定:工程造价计算依据,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按2001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及相关配套文件。材料价格按《苏州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加权平均价及甲方签定的材料价调整。工程总价不作下浮。 该合同所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内容与A标段合同相同。 该合同盖有锦浩公司、昆山纯高公司印章以及锦浩公司陈和炯、昆山纯高公司戴小平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