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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匡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士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梁士强。 委托代理人:查才有,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永凯,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6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梁士强。

委托代理人:查才有,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永凯,山东才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工业园区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庆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匡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梁开林,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梁士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匡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鲁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并于2014年6月13日送达济南匡山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送达金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送达梁士强。梁士强应于2014年12月19日前申请再审。而梁士强于2014年12月22日才向本院申请再审。梁士强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梁士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姚爱华

审 判 员  贾劲松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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