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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桥,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江苏三建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并未声明其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应当终结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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