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燕,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明,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桥,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建)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浑南新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一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执行阶段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江苏三建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中并未声明其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应当终结审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王毓莹 代理审判员 姜 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