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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理杰、陈强与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阳市交通运输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薛理杰。 委托代理人:王自力,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强。 委托代理人:王自力,四川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8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薛理杰。

委托代理人:王自力,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强

委托代理人:王自力,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生,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香锦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西段71号。

法定代表人:段扬,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樊大,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1号。

法定代表人:赵琪,该指挥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凯,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剑南路西段7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进,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凯,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绵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绵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书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何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方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锦兴东路A4-3-302。

法定代表人:王升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国章,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德平,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航港近都段8号空港16区20-5-801。

法定代表人:吴周,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薛理杰、陈强与被上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交建)、被上诉人绵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被上诉人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被上诉人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被上诉人绵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一审第三人四川辰升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升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荣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川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薛理杰、陈强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薛理杰及薛理杰、陈强的委托代理人王自力、张建生,重庆交建的委托代理人毛立志,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樊大,重点办、指挥部的委托代理人王凯,市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何波、谭方文,辰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国章、杨德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0年9月20日,四川省绵阳市政府以绵府函(1990)113号文件作出《关于成立绵阳市重点公路建设指挥部的通知》,指出为加强该市重点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加快公路建设步伐,决定成立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由绵阳市建委、绵阳市国土局、绵阳市公安局等多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指挥部下设与工作相适应的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交通局。

重点办为指挥部下设的常设办事机构,为副县级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

2008年12月11日,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指挥部作出绵市发改交能(2008)523号《关于S302线北川境内公路灾后重建立项和招标事项的批复》,载明项目名称为省道S302线北川境内公路灾后重建项目。项目业主为指挥部。

2009年8月7日,指挥部向重庆交建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重庆交建所递交的省道105线、302线绵阳境内公路灾后重建工程施工三标段(省道302线任家坪至禹里段K4+375-K7+145)投标文件已被接受,重庆交建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153978391元,其中专项暂定金额5568600元。要求重庆交建提交基本履约保证金14840979元,差额保证金74937672元等等。

2009年12月28日,指挥部作为发包人,重庆交建作为承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约定指挥部为实施S302线北川曲山至茂县段灾后重建工程(任家坪至禹里段),已接受重庆交建对该项目第三标段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的合同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本标段起止桩号K4+375-K7+145。4.签约合同价:153978391元,其中专项暂定金额5568600元。5.承包人项目经理吴清高,技术负责人熊卫士,安全员黄杰。6.工程质量符合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优良(按交通部现行交竣工验收办法)标准。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缺陷责任期自通过交通行政主管的质监部门组织的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为此后两年。8.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15397839元。在每次支付工程款时,预付款按合同内工程的计量百分比同比例扣还。9.工程按月计量,合同内工程和设计变更工程一并计量,按季度支付,若施工进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工程质量优良,根据业主工程管理办法,可实行按月计量,按月支付或按45天支付或按双月支付,增加付款频率。进度款按监理和业主审定的工程计量金额的80%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10.甲方因乙方逾期缴纳履约保证金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受到的有关经济、法律责任,概由乙方承担,工程完工后,甲方将扣留30%合同金额的款项,作为审计保证金、质保金及由乙方未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而给业主带来的各项赔偿准备金。该款项在通过工程审计、缺陷责任期满和索赔期满后无息退还……《施工专用合同条款》载明:……工程最终结算以审计部门审定为准,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完毕后支付余款,仅保留全部工程计量额的5%,作为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无息退还……缺陷责任期自通过交通行政主管的质监部门组织的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两年。

2009年5月至2009年12月,重庆交建分期向指挥部转账支付了工程履约保证金89778651元。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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