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2304号 再审申请人蒋舟敏因起诉上海市公安局悬赏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高立民终字第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蒋舟敏向本院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理由如下:(一)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因悬赏广告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无约定,且一方又实际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时,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本案中,蒋舟敏的唯一诉讼请求为支付报酬,因此合同履行地在大庆市。(二)上海市公安局收到的举报信能够证明,蒋舟敏每次邮寄的举报信的举报内容不同,而且双方之间形成的全部悬赏广告纠纷均没有经过法院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发布的《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目的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举报人不能仅因为其提供了犯罪线索而当然获得领取奖金的权利。对于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本案中,虽然蒋舟敏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支付奖金,但其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没有根据其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公安机关核实犯罪线索和行使侦查权,该主张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裁定不予受理其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另,上海市公安局《公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规定的举报期限为2009年9月日至2010年12月31日,蒋舟敏提供的本案中举报信的举报时间是2014年12月6日,已经远远超出了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的奖励举报期限。蒋舟敏曾先后就同一事实在多地人民法院起诉,均被裁定不予受理。蒋舟敏提起的本案诉讼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对其要求再审本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蒋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蒋舟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珂 审判员 董华 审判员 苏戈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