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华。 委托代理人:贾建东。 法定代表人:符立东,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文克林。 委托代理人:符太珍。 再审申请人王华因与被申请人定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琼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