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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北戴河杨老爷子肠子食品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行政裁决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杨老爷子肠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蔡各庄金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宋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知行字第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杨老爷子肠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蔡各庄金一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宋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该单位主任。

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杨氏肠子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剑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云琦,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秦皇岛市北戴河杨老爷子肠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杨老爷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秦皇岛市北戴河杨氏肠子肉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杨氏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行终字第5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老爷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第4318663号“北戴河杨肠子BEIDAIHEYANGCHANGZI”(简称被异议商标,见附图)指定的除“香肠、猪肉食品、火腿”之外的“肉罐头、蛋、鱼制食品”等商品与第1798469号“杨腸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核定的“香肠、风肠”构成类似商品,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一审、二审法院均对此认定事实错误,并直接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鱼制食品、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精制坚果仁”与引证商标同属于第29类,尽管分属于不同群组,但依据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共同性,应认定为类似商品。(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近似,即使存在一定历史渊源,也应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简称商标法)的立法原意及商标在商业使用中的作用,对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1、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标识构成近似。两商标的显著部分相同均为“杨”;两商标的含义相同;被异议商标并非其在先的“北戴河”系列商标,不具延伸注册的合理性。2、杨老爷子公司与杨氏公司尽管为同宗后裔,但也并不能当然成为被异议商标成功注册的理由,应遵从商标法的立法原意及商标的作用,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并能承载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的标识。其中,区分产源的意思应理解为可以直接指示该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指示该商品的历史渊源或其源头企业为谁。即使在引证商标权人与被异议商标申请人为同宗后裔的情况下,也不能仅依据其“师出同门”就刻板一味的认定彼此之间不需要相互区分的标识,这显然不符合两者分别为两个独立主体、独立经营,相互间并无关联关系的两个企业之间。另外,被诉裁定、一审及二审判决在依据两者为同宗后裔而不致混淆的认定中对“相关公众”的范围存在认识错误。首先,相关公众是全国范围内的消费者,不应局限于双方所在的特定区域;其次,相关公众是最为普通的消费者,是包含大量乃至绝大多数不了解两者所谓渊源的消费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背诚信用原则,是借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杨老爷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可以印证所主张的事实的,但一审及二审法院对诉讼中证据均未采纳,有违“程序为实体服务”的司法精神,并直接导致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错误。其在一审及二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包含两方面证明目的,一为对引证商标持续使用从而在行业内、市场上屡获殊荣的荣誉证书;二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两商品的实际包装对比图。尽管上述证据材料没有在行政阶段提交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在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到当事人重大实体利益,甚至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下,应给予当事人以补救的机会。(四)被异议商标中所包含的“北戴河”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即使该条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地名继续有效”,也并不代表杨氏公司在已经注册的“北戴河”商标基础上进行肆意的所谓的延伸注册。而且,本案中的被异议商标所包含的“北戴河”不仅因是地名而不能使用,同时,也是杨氏公司恶意攀附引证商标权人品牌知名度的一种手段。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关于此问题上的认定依据在先生效判决,不符合商标审查个案审查的基本原则。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请求本院撤销商标评审委员商评字(2012)第33549号《关于第4318663号北戴河杨肠子BEIDAIHEYANGCHANGZ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33549号裁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由杨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提交答辩意见。

杨氏公司提交意见称:1、杨氏公司投资人与杨老爷子公司投资人同宗,均有权使用含有“杨”字的商标。对于双方间发生的诸多商标争议、异议复审等行政诉讼,均有生效判决和裁定认定杨老爷子公司和杨氏公司均有权继承“杨肠子”的美誉。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引证商标才得以维持注册并经生效裁判确认。2、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为“北戴河杨肠子”。引证商标为“杨肠及图”。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有明显区别。3、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有区别。4、“北戴河”商标是杨氏公司早在2000年就已获准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为“北戴河”系列商标,且由于加上“杨肠子”,整体不以地名为含义,同时,杨氏公司来源于北戴河地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5、杨氏公司对被异议商标投入了一定的使用和宣传,在行业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和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三)原审法院对杨老爷子公司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未予采纳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并导致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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