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孙守峰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孙守峰,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宏兵,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婕,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守峰为申请乌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孙守峰,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宏兵,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婕,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守峰为申请乌拉特后旗恒旺热电综合利用青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守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