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5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孙守峰,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刘宏兵,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婕,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孙守峰为申请乌拉特后旗恒旺热电综合利用青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商终字第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孙守峰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