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民一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冰心。 委托代理人:王汉义,北京市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祥敏,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有生,甘肃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佰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汇金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史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山,甘肃金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姜冰心因与被上诉人金昌市双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湾公司)、金昌市佰亿公司(以下简称佰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2)甘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0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姜冰心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汉义、李祥敏,双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俊贤、委托代理人姜有生,佰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10年,佰亿公司开发建设金昌市香格里拉花园商住楼六期、七期工程,其中,砖混结构楼7栋,框架(叠加)结构楼8栋,共15栋。2010年3月10日,双湾公司作为工程的甲方,朱南章以香格里拉工程项目部的名义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该项目15栋商住楼的《金昌市香格里拉工程项目承包协议》。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负责施工的金昌市香格里拉花园商住楼六期、七期工程,面积约3万平方米,总价约2500万元。甲方负责提供招投标资料,协助办理招投标过程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根据工程拨款,甲方按比例扣除管理费后如数付给乙方;乙方根据总造价0.44%上缴给甲方管理费用。2010年3月15日,双湾公司向朱南章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朱南章以双湾公司的名义办理金昌市香格里拉六期、七期工程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2010年3月18日、29日,双湾公司收到香格里拉六期、七期工程中标通知,主要内容为,六期工程的中标价为12510000元,建设规模为15711.28平方米。七期工程的中标价为9358000元,建设规模为11442.88平方米。2010年3月20日,双湾公司成立了香格里拉花园六期、七期工程项目部,姜冰心、朱南章等为项目部成员。2010年3月25日,朱南章以双湾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佰亿公司签订了香格里拉六期商住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六期商住楼的建筑面积15711.28平方米,其中,砖混结构面积10311.48平方米、框架结构面积5399.48平方米;合同价款12510000元。2010年4月5日,姜冰心以双湾公司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佰亿公司签订了香格里拉七期商住楼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七期商住楼的建筑面积11442.88平方米,其中包括砖混结构和框架结构;合同价款为9350000元。上述六期、七期工程的单价约定为:多层住宅楼单位造价每平方米740元,多层住宅楼车库(一层)单位造价每平方米550元,叠加住宅楼单位造价每平方米905元。2010年4月,金昌市建设局向双湾公司颁发了香格里拉花园六期、七期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其中载明六期工程的建设规模15711.28平方米,概算总投资1210万元,工期2010年3月20日至2010年9月20日;七期工程的建设规模11443平方米,概算总投资935万元,工期与六期工程相同。合同签订后,姜冰心组织施工。2010年4月,朱南章退出工程的承建。2010年5月20日,姜冰心作为双湾公司六期、七期工程项目人员与佰亿公司签订了“四城联创.佰亿工地目标责任书”。施工期间,姜冰心数次参加工地例会和由工程监理组织的会议。工程监理对姜冰心有所处罚,姜冰心实施了施工中劳务提供、包工、供料等事项,并向双湾公司交纳管理费19800元。姜冰心组织参与了工程的全部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有部分变更、增加。香格里拉六期、七期工程至2011年12月16日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佰亿公司、双湾筑公司、姜冰心三方对工程未进行总的结算。合同履行期间,双湾公司收到佰亿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6402977元,并将此款部分支付姜冰心、其余转付工程材料款、人工费、税款及其它款项;佰亿公司通过双湾公司支票背书支付工程款11815920元。以上两项合计28218897元。 一审期间,法庭组织三方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姜冰心完成的工程建筑面积进行核对。经核对,佰亿公司向双湾公司支付工程款28618897元,佰亿公司与双湾公司向姜冰心付款和代姜冰心对外付工程款共计2845万元。对于建设的房屋面积,佰亿公司提交了金昌金浩房地产测绘队对香格里拉花园六期、七期住宅楼《建筑面积计算书》,结论是总建筑面积33327.36平方米,其中:住宅面积27868.96平方米(六期多层面积10591.8平方米、叠加面积为5453.6平方米;七期多层面积6369.96平方米,叠加面积为5453.6平方米)车库面积2626.48平方米,储藏室面积2831.92平方米。 另查明,姜冰心系江苏省海门市房屋建设公司董事长,朱南章系该公司员工。2010年3月,朱南章受姜冰心指派前往甘肃省金昌市办理承建香格里拉花园六期、七期工程的相关事宜。朱南章离开后曾明确表示:对于香格里拉花园六期、七期工程,其没有施工,也没有责任施工,真正的施工人是姜冰心。工程涉及到的工程建设、工程款的结算等相关事宜,均应由姜冰心负责,朱南章与此无关。 姜冰心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确认金昌市香格里拉花园六期、七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金昌市香格里拉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以及《金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交易成交)通知》无效;2、确认姜冰心为实际施工人且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3、判令双湾公司给付工程款19175000.01元,利息1422679.5元,合计20597679.51元,并对佰亿公司欠付的尚待结算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佰亿公司按上述工程的实际施工面积和工程实际造价据实结算工程款,并承担欠款本、息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一审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姜冰心的起诉和双湾公司、佰亿公司的答辩以及举证情况,本案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有:1、《金昌市香格里拉工程项目承包协议》、《金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标(交易成交)通知》、香格里拉六期、七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姜冰心是否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且是否为本案适格一审原告。3、姜冰心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其要求对所完工程进行面积和造价鉴定能否支持。4、佰亿公司、双湾公司、姜冰心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及支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