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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治生、卢元辉等与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治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卢元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宏。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行监字第4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高治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卢元辉。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林宏。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皮春生。

再审申请人:晏国君。

被申请人:重庆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高治生、卢元辉、林宏、皮春生、晏国君因诉重庆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行终字第18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治生、卢元辉、林宏、皮春生、晏国君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被诉的两个批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行终字第181号行政裁定,依法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渝府地(2002)2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土地整治储备的批复》、渝府地(2007)8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储备的批复》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就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作出的内部批复,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高治生、卢元辉、林宏、皮春生、晏国君对此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高治生、卢元辉、林宏、皮春生、晏国君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治生、卢元辉、林宏、皮春生、晏国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旸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