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监字第32号 申诉人张文武因与被申诉人陈志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审监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文武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宫邦友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高晓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90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81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61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42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6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6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9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