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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武与陈志雄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监字第3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文武。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志雄。 申诉人张文武因与被申诉人陈志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监字第3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文武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志雄

申诉人张文武因与被申诉人陈志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二提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文武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宫邦友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高晓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