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4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经济开发区(东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冯海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天安车公庙工业区天济大厦F4.85B—3。 法定代表人:饶江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露,该公司职员。 一审第三人:梅州市城北敦泰多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银营。 法定代表人:余爱新,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梅州市城北环泰多金属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银营村第二村民小组李新南房屋。 法定代表人:杨宏升,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盈投控股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梅州市城北敦泰多金属矿业有限公司、梅州市城北环泰多金属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在本院审查本案期间,嘉发公司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嘉发公司撤回再审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县嘉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晓力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