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0117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胜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彰驿镇彰驿村。 法定代表人:边振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健,辽宁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会成。 再审申请人沈阳胜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民二终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沈阳胜全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国献 审判员 董 华 审判员 高 珂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