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 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梅,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冠瑞置业(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北侧、兴隆路东侧(大学春城)。 法定代表人:张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冠瑞置业(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