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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冠瑞置业(江西)有限公司与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冠瑞置业(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 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松,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

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松,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中梅,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冠瑞置业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志敏大道北侧、兴隆路东侧(大学春城)。

法定代表人:张玫,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冠瑞置业(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赣民一终字第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进先

代理审判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保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