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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清源、吴文成等与洪清源、天津金鸿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清源。 委托代理人:随国林,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金鸿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清源

委托代理人:随国林,北京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金鸿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华明大道28号608室。

法定代表人:吴怀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鑫星,该公司职员。

原审原告:吴文成。

委托代理人:马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文秋。

委托代理人:马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金狮。

委托代理人:马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承发。

委托代理人:马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吴文章。

委托代理人:马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阮安源。

委托代理人:马通,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蕊,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建助。

原审第三人:私立盐城成华学校。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丰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孙成华,该校校长。

原审第三人:孙成华,男,195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丰村三组私立盐城成华学校。

再审申请人洪清源为与被申请人天津金鸿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吴文成、吴文秋、吴金狮、吴承发、吴文章、阮安源、原审被告王建助、原审第三人私立盐城成华学校、孙成华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立民终字第120号民事裁定,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原审原告吴文成、吴文秋、吴金狮、吴承发、吴文章、阮安源于2015年2月5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准许原审原告吴文成、吴文秋、吴金狮、吴承发、吴文章、阮安源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管辖权异议之诉的目的是确定受诉法院对本案一审是否拥有管辖权。鉴于本案原审原告吴文成、吴文秋、吴金狮、吴承发、吴文章、阮安源已经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一审法院也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终结。故继续审查管辖权异议之诉已无必要。本院决定终结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郭 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