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天翔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69号1405室。 法定代表人:赫天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卫华,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迎滨路聚鑫园G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曾一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志耕,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腾,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第三人):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丁建河,该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樊修成,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天翔贸易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三亚香山金玉观音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深圳皇族珠宝艺术有限公司清算组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深圳天翔贸易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