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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提字第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岭南路6号岭秀城WS2商业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提字第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岭南路6号岭秀城WS2商业街224号。

法定代表人:尹玉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明君,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鹏,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黄土岭村四组(馨苑山庄)。

法定代表人:王槐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桐样,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长松,江西浔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杨帝光。

委托代理人:方莉,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珠海正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为珠海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九江市庐山区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公司)、原一审第三人杨帝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33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提审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正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明君、赵鹏,被申请人九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桐样、余长松以及一审第三人杨帝光的委托代理人方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公司以正邦公司为被告,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正邦公司于2002年8月18日向九江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合法有效;确认正邦公司负有向九江公司支付北岭村改造项目20%利润的义务;判令正邦公司向九江公司支付北岭村改造项目的利润暂计为人民币9000万元。珠海中院一审期间依职权追加杨帝光为第三人,并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0)珠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九江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广东高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二终字第47号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本案发回重审。

珠海中院重审查明:2001年10月26日,九江公司全体股东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如下决议:“一、一致同意王槐月同志承包珠海北岭村旧城改造项目,同意以公司名义去进行该项目中标工作,所有投资由王槐月本人负责。二、王槐月承包该项目所有的债权债务、经济、法律责任由王槐月承担……”2002年3月20日,珠海市香洲区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珠海市香洲区北岭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向九江公司发出珠海市北岭文明社区开发商招标中标通知书。同年4月16日,珠海市建设局向九江公司发出《关于单项开发经营房产的复函》,批准九江公司成立珠海市中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单项开发经营。

2002年5月8日,杨帝光、王槐月、陈光明、林春良签订了《投资珠海市北岭旧村改造前期投标协议书》,约定:“杨帝光出资812万元(662万及150万元垫付利息),王槐月出资676万元,陈光明出资382万元,林春良出资136万元,作为珠海市北岭村旧村改造项目的投标前期费用。二、四方协商由王槐月所在公司九江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中标后的权利义务归四方共同拥有,利益分配按各方投资金额百分比评定,并按四方的前期投资金额进行协商成立新的项目公司。三、以上各方投资由杨帝光报帐,四方认定。四、如有任何一方中途退出,另外三方负责退还退出方的投资额及共同协商后的补偿金。五、本投资协议是作为四方前期投资的原始依据。一式四份,四方签字即告生效。”

2002年6月10日,中邦公司经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槐月,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九江公司、杨帝光、陈光明、林春良,公司董事为王槐月、杨帝光、陈光明、林春良。

2002年8月9日,中邦公司董事会决议记载:“一、为保障该项目(北岭旧村改造项目)的顺畅进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该项目的自愿经营者担当法定代表和财务总监,继续操作该项目的工作。二、鉴于公司当前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现时部分股东退股。1.该项目如自愿经营者操作成功,现退股人不得参加分红,但必须给予一定量的门面和地价指标给退股人(杨、王、陈、林门面分别是2000㎡、2000㎡、2000㎡、1000㎡,地价是10000㎡、10000㎡、10000㎡和5000㎡),门面是在岭南路从现学校处往东抽签,地价是现愚园旁规划的商品房。……3.该项目如果自愿开发经营者操作不成功,现时投资人的一切投资额没有,经营者可不予赔偿。……四、今财务和投资人核实,截止2002年8月9日止,现总投资计3300万元,分别是:杨帝光900万元,王槐月1100万元,……总投资作为以上划分门面和地价的比例依据,村委集体已经补偿现金及保证金,由开发经营者所有。现有存款余额也归经营开发商所有。2002年8月9日以前的债务由开发经营者承担。”该董事会决议上有王槐月、杨帝光、陈光明、林春良四人签名及九江公司和中邦公司盖章。

2002年8月18日,王槐月(甲方)与杨帝光(乙方)签订《退股协议》,约定:“为保障北岭旧村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甲乙双方本着真诚友好、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今后退股操作有关事项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为了该项目的操作便利,甲方同意将九江公司申办的中邦公司的法人代表转给乙方,并由其承担一切责任和义务。二、经双方核实,甲方已投资900万元,占33%的股份,同意先转给王槐水30%和乙方3%,待处理好陈智仁先生投资250万元后立即将王槐水30%的股份转给乙方。三、乙方同意安排在愚园规划的10000㎡小高层商品房和在岭南路旁的2000㎡商铺(一至三层),由甲方自建自售,开工前的一切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办好之后股本不得退回,甲方可以自由出售地价及楼花,税费自行负担。四、乙方负责陈光明70万元借款收回,否则甲方也应由乙方至少退回70万元资金。五、该项目无论任何股东进入和退出都得由乙方负责完全履行本协议。六、本协议盖章签字后生效。”该《退股协议》上有王槐月和杨帝光的签名,并盖有九江公司和中邦公司公章。

同日,杨帝光签署《承诺书》一份,并加盖中邦公司公章。《承诺书》载明:“因九江公司积极配合退股,北岭旧村改造项目由本人杨帝光担任法人代表进行操作,操作期间愿请王槐月同志协作帮助工作,每月上班拾天工资为壹万元,该项目今后所得利润分给王槐月20%并另安排协议外2万㎡的第一期土建施工指标。”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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