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0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达道路117号电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敬慧,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桂梅,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马文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鼎光,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林文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第一电力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电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五冶)、一审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闽民终字第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十五冶因与福建电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十五冶于2005年1月26日被胁迫做出补贴闽江局120000元的承诺;判令福建电建公司支付扣除水电费、甲供商品混凝土和先予支付3000000元之后,尚拖欠十五冶的工程款19927141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和利息计算的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计付欠款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清欠款之日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福建电建公司与福建华电可门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2×6000MW)工程#l、#2机组(第二标段)施工总承包合同》。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2×6000MW)工程#l、#2机组施工工程由福建电建公司总承包施工,讼争的循环水泵房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工程系该工程的组成部分。2004年9月3日,福建电建公司向闽江局出具《委托书》,将A排外、净水池、循环水系统开挖爆破工程委托闽江局施工。2004年10月起,闽江局陆续对讼争循环水泵房部位工程实施爆破作业。2004年12月3日,福建电建公司就福州可门火电厂一期(2×6000MW)循环水泵房土方开挖及边坡支护工程发出《招议标文件》。2004年12月6日,十五冶向福建电建公司发出《投标承诺书》,接受上述《招议标文件》的要约邀请并提出新的要约:以人民币13056850元的总价按招议标文件上的技术规范、图纸等内容承包该项目工程施工、竣工和保修等一切费用,按福建电建公司招议标文件所列条款的内容正式签署承包合同并切实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安全、质量和工期。2004年12月13日,福建电建公司电话通知十五冶中标。之后,十五冶开始施工准备,并向福建电建公司提供相关的审批文件。2004年12月14日,双方就讼争工程的结算方式、闽江局先行施工及工程场地移交时间进行协商并形成了一份《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载明“以上条款双方具有分歧,现上报公司处理”。2005年1月15日,双方当事人召开循环水泵房场地移交协调会,决定于2005年1月17日组织专业测绘大队在监理见证下对场地现有地貌进行测绘。2005年1月17日,福建省测绘院对循环水泵房开挖项目进行了测量并于2005年1月21日依据测量数据出具了一份《土方计算综合成果表》,确认“截止至2005年1月16日总挖方量为65176立方米,其中设计范围内挖方量为44463立方米,超挖方量为20713立方米”。2005年1月26日,双方当事人及闽江局对循环水泵房基坑移交再次进行协商,三方均认为“原省电建一公司委托十五冶联系的测绘院,没有领会本次移交的特点,测绘成果不可用,现三方经协商,重新委托第四方(如广东火电)测绘,测量时各方派代表参加……”,“从1月27日起,闽江局停止一切在循环水泵房的施工,将场地交付十五冶施工,十五冶一次性补偿闽江局已爆破但末出渣的土石方工程钻孔、装药、爆破及防护等费用壹拾贰万元”。2005年1月底,案外人广东火电工程总公司福州项目部在没有接到正式委托的情况下,对循环水泵房开挖项目进行测量,测量时没有做测绘记录也未进行现场确认,由十五冶及闽江局自行记录。 2005年2月2日,福建电建公司向十五冶发出书面《中标通知》,确认十五冶为讼争工程的中标单位,并要求十五冶按投标文件中的各项承诺组织施工。2005年2月4日,十五冶认为其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并申请开工。2005年2月5日,福建电建公司在十五冶的《单位工程开工报审表》上批复“请按我方招标时的施工方案及SGFT-T-007方案(施工补充方案)组织施工”。2005年2月6日,福建电建公司出具一份《委托单》,委托十五冶对净水站(包括生活水池、复用水池、沉泥池、泡沫消防泵房)的土石方开挖工程进行施工。2005年4月27日,十五冶向福建电建公司发送一份《关于循环水泵房基坑因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请求调整费用的报告》。2005年6月17日,十五冶向福建电建公司提交一份《关于循环水泵房基坑地下防渗墙灌浆设计方案的请示》,认为防渗墙施工完毕后的渗水量只有招标设计方案中的渗水量的64%,已经达到了原设计标准;并称招标时的施工方案为节省技术措施费并没有考虑帷幕灌浆,同时提出“本工程要做到滴水不漏灌浆费用非常昂贵,既然施工中一定需要排水,是否需要对防渗墙下的基坑进行帷幕灌浆请贵司斟酌”。2005年6月22日,福建电建公司向十五冶出具《工程联系单》,认为防水效果不理想,请十五冶对漏水及时处理。2005年7月1日,十五冶向福建电建公司出具(2005)字第013号《工程联系单》及附件《可门火电厂循环水泵房基坑地下防渗墙帷幕灌浆注浆竣工报告》、《帷幕灌浆钻孔情况一览表》、《双液注浆原始记录表》,声明已完成帷幕灌浆工程,提请福建电建公司进行签证。2005年6月,讼争工程通过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的验收。至此,双方仍未补签或另行签订书面建设施工合同。嗣后,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金额发生争议。2005年9月26日,十五冶委托福建昇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讼争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人民币22927141元。2005年12月18日,福建电建公司委托福建华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讼争工程结算审定金额为人民币5684011元。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福建电建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向十五冶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其项下利息150000元。 本案在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0)连民初字第274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十五冶和福建电建公司对十五冶已按照招标协议完成的工程项目有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连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争议的建筑专业问题提交福州市高级科技老专家协会(简称老科协)进行评审。2011年7月13日,老科协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认定可列入计价的工程共20项,具体包括:l、复用水池基坑控爆普坚石3KM弃渣;2、沉淀池基坑控爆普坚石3KM弃渣;3、生活水池基坑控爆次坚石3KM弃渣;4、泡沫消防泵房基坑控爆次坚石3KM弃渣;5、基坑松散石渣开挖3KM弃渣;6、8米内次坚石基坑控爆3KM弃渣;7、12米外普坚石基坑控爆3KM弃渣;8、12米外(特)普坚石控爆3KM弃渣;9、12米外(特)普坚石控爆3KM不弃渣;10、二次回填石渣3KM运渣;11、加筋土围堰;12、径250抽水机排水;13、径200抽水机排水;14、径50污水机排水;15、径80污水机排水;16、地下连续墙砼、连续桩顶加高砼;17、径32锚杆;18、连续墙钢筋;19、防渗墙冲孔连续桩砼C25-C20差价;20、孔口封闭帷幕灌浆。 由于十五冶已书面承诺自行承担临时围堰费用,连江县人民法院确认对上述意见书中第11项加筋土围堰的工程量不予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