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6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B区融慧园19号B座。 法定代表人:王利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祖伟,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奇斌,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平县南磷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梅家碑。 法定代表人:马永金,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神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天立环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平县南磷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云高民一终字第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2006年4月30日,天立公司与南磷公司签订《10万吨/年电石装置成套设备供货合同》、《年产10万吨电石工程项目技术协议》、《罗平县南磷电冶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电石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罗平县2×5万吨/年电石项目工程设计及技术合同》一揽子四个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四份合同)。合同约定由天立公司向南磷公司提供年产10万吨电石工程主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设备制造安装等电石生产系统的一系列工程。天立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开工实施罗平县2×5万吨/年电石项目工程,2007年10月31日,罗平县2×5万吨/年电石项目工程完成交接,并经天立公司、南磷公司以及监理方云南协和工业建设监理公司三方鉴定验收工程质量合格;10万吨/年电石项目安装工程(全部15项)质量综合评定合格率100%;天立公司提供的质量保证资料核查符合要求;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该工程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合格同意验收。2007年11月4日,天立公司就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设备的详细资料向南磷公司提供年产10万吨电石项目的设备移交资料,并经南磷公司及监理公司签字盖章确认。2007年11月5日,天立公司向南磷公司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并经南磷公司确认。但是,南磷公司在天立公司向其交付该工程并且工程已投入使用的情况下一再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合同余款共计12679760.5元人民币,给天立公司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南磷公司清偿合同余款共计12679760.5元人民币,以及因迟延履行清偿合同款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579929.5元(自2007年11月6日计算至2012年7月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3-5年贷款利率6.45%上浮20%计算,之后至实际付清日另算)合计17259690元。 南磷公司在一审反诉称:南磷公司与天立公司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了本案四份合同,将10万吨/年电石工程从设计、供货、施工、技术服务等交由天立公司承揽制作。合同约定:由天立公司向南磷公司提供年产10万吨电石工程工艺、自控、电气、厂房、主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设计;设备制造安装、设备调试等生产系统总承包。按年产10万吨电石的生产规模,配备两台2550KVA密闭电石炉。为南磷公司节省石灰窑燃料费用1000万/年。工程范围为项目内除总降压站、所有变压器外的全部的工艺设备、管道、电气设备、仪表、计量设备等的安装工程以及实行总包不依照相关定额文件执行的电石炉主体成套设备和石灰窑成套设备的安装工程。以及天立公司设计内容包括年产10万吨电石工程土建、工艺、自控、电气、厂房、主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等全部生产系统及其他约定的内容。合同签订后,南磷公司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天立公司所做的气烧窑及电炉尾气净化系统施工、设计、装置、技术均不能达到本案四份合同中气烧窑及电炉尾气净化系统的应达生产目的的约定,双方也未进行工程的整体验收,致使所签订合同部分目的无法实现,并造成严重的损失。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双方于2006年4月30日签订的《10万吨/年电石装置成套设备供货合同》、《罗平县南磷电冶有限责任公司10万吨/年电石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罗平县2×5万吨/年电石项目工程设计及技术服务合同》、《年产10万吨电石工程项目技术协议》中年产2×180吨/d气固两用石灰窑生产线及炉气高温净化系统合同条款部分;二、天立公司返还年产2×180吨/d气固两用石灰窑生产线及炉气高温净化系统相关款项(暂估)2000万元;三、天立公司赔偿因气烧窑及炉气高温净化系统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而给南磷公司造成的损失2900万元。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30日,天立公司与南磷公司签订本案四份合同。合同约定由天立公司向南磷公司提供年产10万吨电石工程主体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设计;设备制造安装等电石生产系统的一系列工程。天立公司于2006年9月28日开工实施罗平县2×5万吨/年电石项目工程,2007年10月31日,罗平县2×5万吨/年电石项目工程完成交接,2007年11月4日,天立公司就合同所涉及的工程设备的详细资料向南磷公司提供年产10万吨电石项目的设备移交资料,并经南磷公司及监理公司签字盖章确认。2007年11月5日,天立公司向南磷公司移交全部工程资料,并经南磷公司确认。2009年12月4日,该工程经过环境保护验收。交付使用后,该工程的附属工程炉气高温净化系统、石灰气烧窑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天立公司技术人员亦参加了整改,于2011年4月天立公司撤除了整改人员,双方发生了纠纷。2012年7月17日,天立公司以工程完工交付使用长达5年之久,南磷公司拒绝支付所欠工程款为由,起诉要求支付所欠工程款12679760.5元,以及因迟延履行清偿合同款义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579929.5元。2012年9月10日,南磷公司以工程质量不合格,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目的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关工程款项2000万元,并赔偿因气烧窑及炉气高温净化系统达不到合同目的而给南磷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90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多个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双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的绝大部分义务,对合同的效力予以确认。但因该工程的附属工程炉气高温净化系统、石灰气烧窑存在不能正常运行的问题,双方发生了纠纷。综合本案案情,双方对以下焦点问题存在争议:1、工程是否竣工并交付使用;2、部分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合格的责任应由哪方承担;3、南磷公司尚欠天立公司工程款如何确定,天立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4、南磷公司反诉解除合同并退还2000万元工程款的理由是否成立;5、南磷公司反诉要求赔偿2900万元损失的反诉请求是否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