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执复字第9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新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苏伟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爱民,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峰,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小苑,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革,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89号B座。 法定代表人:李荣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5号路14甲5号。 法定代表人:周晔,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世纪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莫愁湖街28号。 法定代表人:姜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35-1号。 法定代表人:蔺志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电气)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执异字第14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行)与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高开)、东北电气、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开关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沈阳兆利高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北高开)、新东北电气(沈阳)高压隔离开关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高压电气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1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新东北隔离)、沈阳北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沈阳诚泰能源动力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北富机械)、沈阳东利物流有限公司(原沈阳新泰仓储物流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8日变更为现名称,以下简称东利物流)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国开行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08年10月5日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经部分改判,最终判决结果为:一、沈阳高开偿还国开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沈阳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对债务中的14000万元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对债务中的1000万元、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撤销东北电气以其对外享有的7666万元对外债权及利息与沈阳高开持有的在北富机械95%的股权和在东利物流95%的股权进行股权置换的合同;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相互返还股权和债权,如不能相互返还,东北电气在24711.65万元范围内赔偿沈阳高开的损失,沈阳高开在7666万元范围内赔偿东北电气的损失。三、撤销沈阳高开以其在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与东北电气持有的在沈阳添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98.5%的股权进行置换的合同。双方相互返还股权,如果不能相互返还,东北电气应在13000万元扣除2787.88万元的范围内赔偿沈阳高开的损失。依据上述判决内容,东北电气需要向沈阳高开返还下列三项股权:在北富机械的95%股权、在东利物流的95%股权、在新东北隔离的74.4%股权,如不能返还,扣除沈阳高开应返还东北电气的债权和股权,东北电气需要向沈阳高开支付的款项总额达27000万余元。 终审判决生效后,经国开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09)高执字第3号)。2009年3月24日,该院向东北电气送达了执行通知。2009年4月16日,东北电气向该院提交了《关于履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及所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1.关于在北富机械95%股权和东利物流95%股权返还的判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东北电气与沈阳高开于2007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鉴于双方无法按判决要求相互返还股权和债权,约定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24712万元,扣除沈阳高开取得的7666万元债权,东北电气应向沈阳高开支付17046万元,该款已于2007年12月20日支付;2.关于东北电气对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返还的判项,在本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判决作出后,东北电气、沈阳高开、阜新封闭母线有限责任公司(当时新东北隔离74.4%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以下简称阜新母线)、辽宁新泰电气设备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新泰)四方于2008年9月18日签订协议,约定由阜新母线代替东北电气向沈阳高开返还新东北隔离74.4%的股权,辽宁新泰代替沈阳高开向东北电气返还沈阳添升通讯设备有限公司98.5%的股权。据此,该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认定,根据中信银行沈阳分行铁西支行的有关票据记载,2007年12月20日,东北电气将17046万元分为5800万元、5746万元、5500万元,通过转账付给沈阳高开;当日,沈阳高开向辽宁新泰,辽宁新泰向新东北高开,新东北高开向新东北隔离,新东北隔离向东北电气通过转账支付了5800万元、5746万元、5500万元。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东北电气已经支付完毕款项的说法未予认可。此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3年7月1日,国开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照判决执行东北电气因不能返还股权而应履行的赔偿义务,请求控制东北电气相关财产,并为此提供保证。2013年7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向工商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东北电气持有的沈阳高东加干燥设备有限公司67.887%的股权、沈阳凯毅电气有限公司10%(10万元)的股权。 2013年7月18日,东北电气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为: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查封财产前未作出裁定;二、履行判决义务的主体为沈阳高开与东北电气,国开行无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三、东北电气已经按本案生效判决之规定履行完毕向沈阳高开返还股权的义务,不应当再向国开行支付17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