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明光路66号凯瑞大厦D座9层。 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富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敏强。 再审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亮、程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钧泰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钧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