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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亮与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亮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明光路66号凯瑞大厦D座9层。 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富春,该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7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明光路66号凯瑞大厦D座9层。

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富春,该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敏强。

再审申请人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钧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亮、程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冀民一终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钧泰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钧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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