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执复字第2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西宁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胜利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滨,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追加被执行人):青海三田雍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祁连路48号。 法定代表人:李家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长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振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西宁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环公司)、青海三田雍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西宁三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田公司)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海高院)(2007)青执异字第7-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浙江省东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东阳三建)诉五环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宁中院)于2001年9月24日作出(2000)宁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内容如下:第一,五环公司与东阳三建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予以解除;第二,五环公司返还东阳三建资金50万元;第三,五环公司给付东阳三建工程款8562471.25元,赔偿停工、窝工损失98398元,共计8660869.25元。 2001年12月27日,东阳三建向西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2年1月31日,西宁中院裁定查封了双方纠纷标的物在建工程五环国际大厦。由于五环公司没有能力开发五环国际大厦项目,西宁市政府决定由西宁市房产局将大厦工程收回并转交青海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投资公司)开发建设。2002年2月9日,西宁中院向青海投资公司和西宁市房产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五环国际大厦的房产手续,若该工程拍卖或招标应给付五环公司拖欠工程款932万元。两协助执行人均拒绝签收。西宁市房产局的理由是:五环国际大厦未办理产权证,已经移交青海投资公司,大厦资产正在清算中,尚未明确补偿费的数额和给付问题。青海投资公司称:其与五环公司没有任何关系,是按政府指令被迫接受五环国际大厦项目,是西宁市房产局向他们移交的,五环公司的债权债务由西宁市房产局负责清算。 2002年3月27日,西宁市政府召开五环国际大厦项目建设专题会议,会议纪要为:因该项目建设资金不足长期处于停滞状态,造成土地资源闲置,决定终止五环公司对该项目建设,交由青海投资公司开发建设,项目更名为“青海国际投资大厦”。要求西宁中院解除对原项目已建工程的查封。同时,要求西宁市房产局与五环公司结算,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和西宁中院认定后,与青海投资公司解决五环国际大厦遗留问题。2003年3月28日,西宁中院解除了对五环国际大厦的查封。由于五环公司和东阳三建多次申诉,2003年9月22日,青海高院作出(2003)青执他字第3号裁定,撤销西宁中院解除对五环国际大厦查封的(2002)宁执字第14-3号裁定,并指定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州中院)执行此案。 2003年10月28日,海南州中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第一,五环公司无金钱给付能力,只有其承建的五环国际大厦1-6层在建工程可供执行;第二,五环国际大厦移交给青海投资公司之后,青海投资公司与三田公司签订合同,决定共同开发;第三,青海投资公司与西宁市房产局签订的五环国际大厦交接协议书约定,青海投资公司对原项目直接发生于工程的各项费用予以承担,根据新项目开展的资金状况,制定合理的分期还款计划。但是,至2003年年底没有形成还款计划。青海投资公司与三田公司协议书约定,由三田公司负责承担原项目前发生和今后建设与管理的全部费用。 海南州中院认为,青海投资公司与三田公司对原五环国际大厦共同开发收益,对申请执行人东阳三建承建工程所产生费用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2003年11月4日,海南州中院作出(2003)南执字第27-1号民事裁定,追加青海投资公司和三田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2004年4月28日,在青海高院和海南州中院主持下,东阳三建、青海投资公司和三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青海投资公司、三田公司对东阳三建部分工程款先予确认。根据和解协议,青海投资公司和三田公司共支付工程款4806160元,尚欠西宁中院判决本金4479384.61元。 关于五环国际大厦补偿费问题,2002年6月30日,西宁市房产局委托华翼会计师事务所对大厦前期投资进行专项审计,认定五环公司前期投资(包括西宁中院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为42416909.12元。2004年7月6日,受西宁市房产局委托,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意见书认定,五环国际大厦项目补偿款为30239145.49元。2004年9月16日,西宁市房产局根据仲裁意见书,作出宁房裁(2004)1号行政裁决,认定五环国际大厦项目补偿总额为30239145.49元。五环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05年6月27日,经西宁中院终审,将宁房裁(2004)1号行政裁决予以撤销。期间,青海投资公司被政府部门撤销。 2005年11月28日,三田公司向青海高院申诉,认为:一、三田公司不是本案的被执行主体,应是案外人。五环公司是本案唯一被执行人。二、西宁市房产局作的宁房裁(2004)1号行政裁决,认定五环国际大厦项目补偿款为30239145.49元。除去利息不应计入其中外,三田公司已经按照政府和海南州中院要求陆续支付了28692695.05元,已经超出西宁市房产局裁定数额,不存在剩余或者欠款问题。三、虽然宁房裁(2004)1号行政裁决已经被法院撤销,但是,五环公司没有主张对五环国际大厦项目实际投资额另行认定,因此,该裁决对补偿款总额的内容应当予以确认。 2007年6月18日,青海高院作出(2007)青执字第7号民事裁定,对该案提级执行。执行过程中,青海高院委托青海省大正司法会计鉴定所对五环国际大厦直接发生用于工程的各项费用进行了专项审计。审计报告认定,五环国际大厦前期投资金额为28475272.53元。2007年10月18日,青海高院作出(2007)青执字第7-1号民事裁定,认为青海投资公司、三田公司已在接受五环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遂裁定终结东阳三建申请执行一案中对青海投资公司和三田公司的执行。此后,青海高院又作出裁定,将东阳三建对五环公司剩余部分债权的执行案件,指定由西宁中院执行。 由于五环公司不断申诉,2014年9月28日,青海高院作出(2007)青执异字第7-2号执行裁定,认为(2007)青执字第7-1号民事裁定超出了执行职权范围,系以执代审,遂将其撤销。 五环公司对青海高院(2007)青执异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中部分表述不予认同,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理由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