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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与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8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兴义路8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国俊、段自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人保大厦303、305号。

负责人:郭文革,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206号财富大厦A座10-11楼。

负责人:唐继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负责人:何永成,总经理。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1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裁定以《汽轮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案件管辖权,以及二审裁定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没有约束力而以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权,均属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熊劲松

代理审判员  李盛烨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闻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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