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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家炎、陈龙声等与陈家炎、陈龙声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监字第27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家炎。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龙声。系申诉人陈家炎之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监字第27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家炎。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龙声。系申诉人陈家炎之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张瑞义。

一审第三人:吉开贵。

一审第三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万冲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

申诉人陈家炎、陈龙声因与被申诉人张瑞义、一审第三人吉开贵、乐东黎族自治县万冲镇万冲村委会第2村民小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琼民申字第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家炎、陈龙声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宫邦友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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