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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与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 法定代表人:宋永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立波,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三区26楼。

法定代表人:宋永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段立波,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坚,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矿业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矿业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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