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响岭路楚天城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鲜言,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134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黄发军,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西一段90号。 法定代表人:郑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二初字第0003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