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340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维理,郑州枫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人:王景林,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1110号C座303。 法定代表人:要国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维理因与被申请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终字第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9月17日公开询问当事人。马维理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景林、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国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闫进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维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