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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昊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云南高泰高贸易有限公司、昆明钰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高泰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风西路19号五华大厦扩建工程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昊达农业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16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高泰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昆明市东风西路19号五华大厦扩建工程五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昊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环城北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昆明钰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贡码头西耶那街14号三楼316-318室。

法定代表人:朱元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高泰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泰高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昊达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达公司)、昆明钰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滇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云高民二初字第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昊达公司因与钰滇公司、高泰高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一审被告钰滇公司违反《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约定为由,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钰滇公司偿还昊达公司204千克上海黄金交易所AU9999黄金买入货权或人民币70398360元;二、钰滇公司支付利息344276.91元;三、钰滇公司承担违约金21222791元;四、钰滇公司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息9026419.86元;五、对高泰高公司提供的房产抵押实现抵押权;六、高泰高公司对钰滇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高泰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诉争诉讼标的金额约为700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规定,应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此前已由原债权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丰银行)于2012年12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在债权人恒丰银行的担保权可能被认为无效的情况下,恒丰银行申请撤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恒丰银行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改变诉讼管辖,规避对其不利事实及法律关系,随后恒丰银行又第二次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因此请求裁定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规定,该院的级别管辖范围包括诉讼标的额在一亿元该院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昊达公司的诉讼请求总金额为100991878元,该院审理本案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至于高泰高公司以恒丰银行起诉、撤诉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审理,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裁定驳回高泰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高泰高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昊达公司没有任何纠纷,昊达公司之所以起诉上诉人,理由是恒丰银行将钰滇公司的借款债权转让给该公司。上诉人已经依法提交了该笔债务恒丰银行先后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相关资料,说明本诉讼标的达不到一亿元;恒丰银行加大诉讼请求额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以达规避级别管辖的目的。

被上诉人昊达公司、钰滇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件的级别管辖。诉讼标的额是指原告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数额。本案昊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钰滇公司、高泰高公司承担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共计人民币100991878元,高泰高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昊达公司存在虚构诉讼标的额的事实,本案诉讼标的额应认定为100991878元。根据本院关于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案件达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此外,高泰高公司以恒丰银行两次起诉、撤诉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综上,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柳 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