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知行字第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富荣,山东省胜利石油管理局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邓毅,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房宝盛,该委员会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大庆中油恩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A-5号商住楼商服16号。 委托代理人:李贵,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何富荣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大庆中油恩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普公司)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高行终字第5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富荣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第1700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7007号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1.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滑道是下部设限位板的独立空腔体整体结构,附件2公开的滑道是组合体。附件2的滑道是在预制中,直接预制在水泥板一侧的水泥凹形槽,该凹形槽既不需要再安装,也未有空心。因水泥板插入水泥凹形槽时板间很难连接,为此又在凹形槽两侧加铁片,另一水泥插板的滑板顺着两铁片间缝隙插入。附件2并没有限定滑道、滑板的特征,只在附图10中提到滑道,以指向线15注明。指向线15实际是指在水泥砼板边沿凹形线上,右边中间不连接的两短线,并不在水泥砼板上,不是水泥砼板边沿线,实际是后加的铁片,该滑道是一组合体。第17007号决定和一、二审判决将附件2附图10的内滑道16错误认定为水泥插板的滑道15的内壁。本专利权利要求1、说明书和附图清楚记载了滑道的部件及相互结构,以及与滑板的安装关系,滑道空心结构内壁和外壁是两条线,而且整体连接在一起,说明滑道是一整体结构。2.在本专利之前无法显而易见地想到如何设定限位板以及究竟设在何处。在本专利以前的施工中,仅是靠水泥板下端水泥凹槽限位,土地层限制不了巨大水泥板插入的深度,凹槽很难抗拒巨大水泥板的碰撞和压力,无法实现标高一致。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限位板是滑道的重要部件,同时也是本专利对形状结构的重要改进。第17007号决定将附件2中插板与插入的地下临界面认定为可限制插板插入的深度,认定事实错误。(二)第17007号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的循环孔是用于使泥浆进入插板间的衔接部分,用于固结插板间缝隙形成牢固的插板墙。附件3公开的射浆孔是为固结插入件与被插件间的缝隙,并不是固结两插板间的缝隙。本专利循环孔的作用还在于在注浆前可通过循环孔,用水清洗两插板间缝隙中的泥沙。二者所处物件不同,设孔位置不同,目的和作用根本不同。附件3没有公开本专利中的稳定孔。(三)第17007号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对于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的认定存在错误。本专利权利要求3限定的引入滑道与附件2中的内滑道根本不同,其形状、结构、尺寸、插入的部位等均不同。认定权利要求3不具有创造性与维持权利要求4、5、6有效自相矛盾。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3有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答辩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坚持第17007号决定的认定理由。请求驳回何富荣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3是否具有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何富荣主张,滑道是独立空腔体,下部设限位板,而附件2的滑道是一个组合体,第17007号决定和一、二审判决对于滑道的认定存在错误。经审查,本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水力插板滑道、滑板,所述滑道与滑板配合安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滑道为外端开槽口的方形或长方形空心结构,下部设限位板,滑板为由导向板和尾板构成的、与滑道相扣导向的T型结构。”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记载了滑道的部件及相互结构和与滑板的安装关系。附件2的权利要求4公开了“该组合插板堤坝的特征在于插板、桩板和连接板(7、1、2)侧面的滑板(8)为一“┠”形金属板状结构”。附件2附图10为插板滑板结构和双向隔水道结构示意图,公开了外端开槽口的长方形空心结构。附件2说明书还公开了“插板插入水下地层,形成保护堤坝的水下丁坝和保护航道、破除河口拦门沙的水下组合插板堤坝”,“插板、桩板和连接板侧面的滑板为“┠”形金属板状结构,起防止水流通过的作用”。附件2中设置“┠”形金属板状结构的竖板和横板,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向板和尾板,第17007号决定和一、二审判决认定附件2公开了外端开槽口的长方形空心结构,并无不当。 何富荣申请再审主张,附图10是适用于海洋和河流等特殊工况是配合引用滑道时的俯视图。附图10上的框是水泥框加两个铁片,16是深水作业的时候使用,引入滑道头在水上,从水上将另一块滑板插进后再将引入滑道拿出去,并非是滑板的滑道,本专利的滑道为独立一体的结构,第17007号决定将附图10内滑道16混为水泥插板的滑道15的内壁,经审查,第17007号决定所认定的是,图10中插板7内预制的“┠”形滑板20,滑板插入相邻插板的滑道15中,由图10可看出滑道15为外端开槽口的长方形空心结构。因此,第17007号决定关于附件2公开外端开槽口的长方形空心结构并非是以引入内滑道16进行的认定。至于何富荣主张本专利的滑道为独立一体的结构,由于权利要求1中没有对此进行限定,不足以否定第17007号决定和一、二审判决对于滑道的认定。 何富荣申请再审主张,限位板能够限定第二块水力插板滑板的插入深度,限制水泥浆进入滑道空腔、从而防止阻塞滑道的特别功能。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3.由于滑道底部设限位板,使板与板的标高一致的内容。”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何富荣主张的有关“限制水泥浆进入滑道空腔、从而防止阻塞滑道”的功能。由于附件2附图8中最下方的水平面是底层土面或是插板砼界面,而为了使插板插入的位置与标高一致,本领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插板的底部设置一水平面的实体板材,达到插入的板材标高一致的效果。第17007号决定和一、二审判决对于限位板的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何富荣有关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