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监字第28号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博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敦街道世龙集约工业区世龙工业大道D12-04地块。 法定代表人:谢君,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175号。 法定代表人:周松桂,该公司总经理。 佛山市顺德区博硕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博硕公司)诉安徽省根源光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光大公司在一审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顺法民二初字第026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驳回了该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安徽光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佛中法立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9月,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安徽光大公司诉广东博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该案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系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 在两省法院未就案件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的情况下,2011年6月10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顺法民二初字第02650号民事判决书。安徽光大公司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68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光大公司向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8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立初 代理审判员 何 波 代理审判员 沈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