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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26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漂,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珠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梦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瑞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兆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由第一巡回法庭主审法官宫邦友、汪治平、李伟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刘清启协助办理本案,书记员江伟娣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裕瑞公司、佳兆业深圳公司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称:裕瑞公司、佳兆业深圳公司与五矿公司已就本案达成和解意向,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广州裕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宫邦友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