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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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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上木历村民小组、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下木历村民小组与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上木历村民小组。 负责人:郑华才,该小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上木历村民组。

负责人:郑华才,该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下木历村民小组。

负责人:郑圣兴,该小组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青,该区区长。

原审第三人(一、二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南滘村委会凤辇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献,该小组组长。

原审第三人(一、二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南滘村委会霞瑶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辉,该小组组长。

再审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上木历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上木历村)、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下木历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下木历村)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坡头区政府)、一审第三人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南滘村委会凤辇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凤辇村)、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南滘村委会霞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霞瑶村)土地确权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9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木历村、下木历村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不通知南三镇木历围盐工参与本案诉讼;二、被申请人坡头区政府作出的湛坡府发(2013)5号《关于木历围土地权属争议的重新处理决定》(简称为第5号决定)扩大了争议地的范围,将不属于争议范围的土地列为争议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三、被申请人坡头区政府作出的第5号决定以及一、二审判决将申请人使用的土地确认给第三人使用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坡头区政府作出的第5号决定,并判令坡头区政府对木历围权属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坡头区政府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涉案土地权属清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坡头区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在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妥善调处的原则下,根据各方当事人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时间和使用面积、各方人口数量等因素对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的划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二、木历围盐工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并无不当。坡头区政府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原审第三人凤辇村、霞瑶村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土地权属清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申请人与答辩人的村民因争议土地交恶已长达数十年,坡头区政府对争议土地具体划分后,申请人拒不履行义务,无视法院判决的行为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的强烈谴责;二、木历围盐工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审法院审判程序并无不当;三、木历围权属发生争议后,南三镇政府书面通知各方暂停经营,但申请人却一直强占经营,拒不执行二审判决。答辩人凤辇村、霞瑶村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审判决没有追加木历围盐工参加诉讼是否属于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木历围盐工作为坡头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当事人有权对坡头区政府的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上木历村、下木历村已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木历围盐工并非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涉案土地的权属争议及使用权分配问题与木历围盐工并无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最终处理结果也未损害木历围盐工的相关权益。故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南三镇木历围盐工为当事人并无不当。二、关于坡头区政府的第5号决定是否存在扩大了争议地的范围,将不属于争议范围的土地列为争议地的问题。经审查,坡头区政府第5号决定第六项决定明确“争议地范围内纳潮沟和排淡沟水闸等公共设施要维持现状,由当事人共同使用和管理”,排淡沟虽在处理决定范围内,但属于共同使用的公共设施,并未分配给其中一方,也未计入292亩争议地的面积内,故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将不属于争议地的排淡沟列入争议土地范围的情况。三、关于坡头区政府的第5号决定及原审判决将申请人使用的土地确认给第三人是否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首先,争议土地并未划分给任何村集体或个人,申请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土地归其所有,故争议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因此,坡头区政府有权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出分配。其次,争议土地虽多次变更管理、使用单位,但土地仍属于国家,申请人并未获得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坡头区政府第5号决定根据历史情况,本着有利经营、兼顾现状的原则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进行分配并无不妥,申请人主张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应全部归其所有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木历村、下木历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上木历村民小组、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巴东村委会下木历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宫邦友

审判员  高晓力

审判员  孙祥壮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