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980号 委托代理人:张配海,山东晨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烟台平安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经济开发区浙江路。 法定代表人:牟传琭,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包礼全因与被申请人烟台平安电动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一终字第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杨国香 代理审判员 李振华 代理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柳 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