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0)行监字第7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山。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 再审申请人朱山因诉湖南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郴州市人民政府征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行再终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周 强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