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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广华、廖勇勤与卢广华、廖勇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广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东晓塑料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燕,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1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广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东晓塑料厂业主。

委托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小燕,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廖勇勤。

再审申请人卢广华因与被申请人廖勇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卢广华申请再审称:“一种牛角扇电机齿轮箱”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经过其以及案外人的五次专利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两次口头审理,并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第22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涉案专利已经全部无效,本案民事侵权判决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存在,卢广华不存在侵权行为,但民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尚在进行中,一审法院将卢广华名下的存款37917元已经强制划扣。请求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受理费由廖勇勤负担。

本院查明,2014年4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266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22661号无效决定已生效。由于出现了新的证据,原审判决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已经不复存在。卢广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