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监字第404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学东。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焕臣。 委托代理人:朱长青,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浩,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余学群,董事长。 申诉人李学东、董焕臣因诉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良井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良井镇政府)行政侵权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惠中法行终字第59号行政裁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惠高法行申字第3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学东、董焕臣向本院申诉称:良井镇政府下属单位规划建设办公室滥用职权,出具内容虚假的《关于惠州市双杰实业有限公司所属地块道路规划问题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致使申诉人财产权益严重受损。被诉《情况说明》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惠中法行终字第59号行政裁定、惠阳区人民法院(2010)惠阳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良井镇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出具《情况说明》,是其就履职过程中所掌握的有关案涉土地规划现状的形成过程情况做出的说明。该《情况说明》中有关案涉土地规划现状经李学东同意后进行变更而来的内容,对双杰公司原股东李学东、董焕臣的权利义务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李学东、董焕臣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孟凡平 代理审判员 袁晓磊 代理审判员 熊俊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