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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全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四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五股区四维路1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万贤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四终字第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新北市五股区四维路133号5楼。

法定代表人:万贤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逊,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全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金马伦道42号华懋金马伦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陈正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玉姜,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秋萍,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正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卓文彬,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建景,福建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威公司)与上诉人全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全通公司)及被上诉人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全通公司)出资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2012)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万威公司与香港全通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万威公司委托代理人吴益民、王逊,香港全通公司委托代理人林秋萍、吴玉姜,福建全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卓文彬、唐建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威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诉称:被告福建全通公司是1999年10月29日注册设立的公司,该公司的中方股东为招商局中银漳州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占公司股权比例为10%),外方股东为全通公司(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占公司股权比例为90%)。本案的二被告以可取得被告福建全通公司部分股权为条件,要求本案原告对被告福建全通公司投入资金,以取得被告全通公司所转让的被告福建全通公司股权。原告基于二被告的承诺,于2000年1月15日将2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被告福建全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正智先生;于2001年9月16日前,将400万美元通过被告全通公司转汇给了被告福建全通公司。被告福建全通公司收到以上两笔款项后,二被告出面与原告万威公司签订了《创始股东投资合同书》,并由被告福建全通公司签发《到资证明》,确认收到400万美元投资款、由被告福建全通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0年1月15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200万元人民币投资款。

2002年1月4日,二被告通过召开股东会暨董事会的形式确认原告万威公司对被告福建全通公司的持股比例为26.10%,被告并在该次股东会上承诺办理营业执照、合同、章程等变更手续,以便将原告登记为福建全通公司的股东。2002年1月25日,被告全通公司又与原告万威公司签订《股权转让书》,将所持有的被告福建全通公司3.9%股权,以597675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万威公司,并约定被告全通公司所收的股权转让款,借给被告福建全通公司使用。为此,原告万威公司陆续向被告福建全通公司给付了人民币500万元(该款是597675美元换算为人民币的款项)。二被告接受以上款项后却未召开股东会,也未征求公司中方投资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意见,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致使原告欲取得被告福建全通公司股权的意愿无法实现。原告为受让股权而给付被告福建全通公司的款项成了名为投资款,实为对被告福建全通公司的出借款。原告通过各种方式与二被告交涉,但二被告却没有解决争议的诚意,既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也不把所占用的资金返还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福建全通公司向原告万威公司返还投资款人民币4010.64万元(汇率按1美元兑换8.2766元人民币计算),并向原告支付占用该资金期间所涉的利息计人民币2609.7393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5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暂从2001年1月25日起算至2011年12月31日);二、被告全通公司对被告福建全通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9日,福建全通公司经福建省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200万美元,中方招商局漳州经济开发区有限公司出资12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外方全通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全通公司)出资108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90%。2000年12月8日,合资双方重新签订合资合同,将注册资本增加为6600万美元,并于2001年1月29日得到原外经贸部的批准,相应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但合资双方的股权比例不变。2006年8月8日,合资双方又签订合资合同,将注册资本减为1200万美元,并办理了相关批准和变更登记的手续,但股权比例仍维持不变至今。

2000年1月15日,福建全通公司陈正智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万海水先生投资福建全通公司投资款人民币200万元整。2012年5月10日,万海水出具《声明》,称该款用于万威公司购买全通公司出让其所持的福建全通公司部分股权的转让金。二被告在质证过程中,确认福建全通公司收到该款项,但性质是万威公司挂在全通公司名下的投资款。

2001年3月2日,福建全通公司的第一次股东会议备忘录记载:创始股东截止2001年1月底(春节前)已动用资金2000万美元,其中银行注资部分为535万美元,非正式管道注资部分为1465万美元。创始股东于2001年3月2日在漳州开会决议,创始股东的持股比例为“香港全通集团”49%,“广州万钧集团”25%,汕头樊会长6%,合计创始股东占注册资本的80%。为扩大参与,加快开发决定让出20%股份给其他投资者,这一部分定位为一期股东。一期股东占6600万美元的20%,对外公开招募,有意投资者在该年3月底前确认,并汇入认购金额的50%,剩余50%在2001年9月底前汇入。陈正智、樊秦安、万贤能在该备忘录上签字。

2001年9月7日,福建全通公司的股东会议备忘录记载:参加股东有陈丰荣、陈正智、樊秦安、万海水、万贤能、万贤豪。会议纪要的事项有:“到资证明”第一次签章发放已到资美元投资金额,日后将随资产的形成,逐次完成签章发放手续;财务账支出采用“支出核销单”特支费用,经陈正智、万贤豪共同签字方为有效,并每月报董事会核定。

2001年9月16日,福建全通公司出具到资证明给万威公司:“兹由台湾万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汇到香港全通集团有限公司,并转汇到福建全通资源再生工业园有限公司的投资款共计美金肆佰万元整,已到账无误,特此证明”。陈丰荣、陈正智、樊秦安、万海水、万贤能在该证明上签字。

2001年9月16日,全通公司与万威公司签订《创始股东投资合同书》。该合同书第二部分投资专案第(4)项约定,万威公司以1650万美元的投资取得福建全通公司发行股票6600万股中的1650万股,占注册资本的25%。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