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申字第21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卫北路188号1层。 法定代表人:周贤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瞿友胜,陕西卓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月春,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史杰。 委托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傅金惠(系南京沃玛灯家居照明器材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桥北路红太阳华东茂A3馆4楼。 一审被告:韩秀英(系南京市浦口区欧普照明器材经营部业主)。经营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金盛主楼二层A区68-69号。 再审申请人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史杰及一审被告傅金惠、韩秀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0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企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 郎贵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