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192号 被告人宋军贪污、受贿、妨害作证一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7日作出(2013)鲁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青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宋军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宋军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非法证据未予排除,诉讼程序违法”为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该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鲁刑监字第102号通知驳回申诉。宋军不服,再次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域外证据提取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原判认定被告人宋军犯贪污罪的客观证据不充分,宋军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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