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魏飞犯贪污罪、行贿罪等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19号 原审被告人魏飞贪污、行贿、挪用公款一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以(2008)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4)刑监字第19号

原审被告人魏飞贪污、行贿、挪用公款一案,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以(2008)南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二十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魏飞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7日以(2010)闽刑终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魏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二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魏飞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以(2013)闽刑监字第21号通知,驳回申诉。魏飞遂向本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魏飞诉称,原审判决据以定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恳请依法判决申诉人不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魏飞犯行贿罪和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其与同案被告人赵琥共同贪污的证据不足。涉案的20万美元是以律师费的形式收取,且有证据证明申诉人魏飞提供了具有法律服务内容的实际工作,虽然与服务单位曾有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协议,但因代理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协议增加费用具有合理性。魏飞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