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陆远明、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刑事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99号 原审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因妨害公务(申诉)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1999)桐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99号

原审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因妨害公务(申诉)一案,不服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1999)桐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刑一终字第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黔高法刑申立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强制传唤陆远明并打伤执法干警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陆远明、陆安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