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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湘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8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5)法委赔立字第3号 赔偿请求人:汪湘。 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2段320号。 法定代表人:康为民,该院院长。 汪湘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

(2015)法委赔立字第3号

赔偿请求人:汪湘。

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2段320号。

法定代表人:康为民,该院院长。

汪湘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169号民事裁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4)湘高法委赔监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错误为由,向该院申请国家赔偿。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湘高法赔立字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对汪湘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汪湘不服该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汪湘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国家赔偿法律文书错误,造成其损失为由提出的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赔偿请求人汪湘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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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