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行提字第1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诚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28团修理连。 法定代表人:于永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文东,新疆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瞻瞻,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杨新源。 委托代理人:熊刚,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天诚农机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杨新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4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2014)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天诚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文东、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周瞻瞻和被申请人杨新源委托代理人熊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诚公司系名称为“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专利号为200720183183.0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的权利人。2011年7月7日,杨新源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1月10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7922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7922号决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天诚公司不服第17922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诚公司诉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为“解决排种时多排漏排的问题”、“避免种子被碰伤”缺乏事实依据,此与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本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准确把握的前提下,就对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并得出本专利无创造性的结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因此,请求依法撤销第17922号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第17922号决定中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本专利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故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所描述的技术问题,第17922号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具有三项区别技术特征,该三项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了排种时多排漏排、挡帘可拆卸更换、防止种子被碰伤的问题。因此,第17922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天诚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天诚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7922号决定。 第三人杨新源同意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意见,请求维持第17922号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7年12月1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0月1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包括精量穴播器排种盒,其特征是:在排种盒(1)排种窗口一侧壳体上面安装着通过压板(4)压紧的胶皮挡帘(3),压板(4)和胶皮挡帘(3)的一端与挡壁上设置的侧向插接凹槽相配合,另一端通过螺钉(2)固装在排种盒(1)壳体上,胶皮挡帘(3)的侧部盖在排种盒(1)的排种窗口上,在压板(4)上设置着与胶皮挡帘(3)盖在排种盒(1)排种窗口形状相适应的缺口。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其特征是:在排种盒(1)排种窗口一侧的壳体上设置着阶梯形凹台(5),在阶梯形凹台(5)上安装着通过压板(4)压紧的胶皮挡帘(3),压板(4)和胶皮挡帘(3)的一端与挡壁上设置的侧向插接凹槽相配合,另一端通过螺钉(2)固装在排种盒(1)壳体的阶梯形凹台(5)上。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其特征是:在胶皮挡帘(3)位于排种窗口中心线的侧边上设置着种子定位缺口。” 本专利说明书在背景技术部分有如下记载:“目前使用的播种机播种装置采用孔型轮式强制排种装置,其结构是具有种窝的弹簧控制的排种轮与播种轮上的凸轮相配合,进行强制排种,工作可靠性强。但是,高频率的排种工作,对其相应的种室与排种腔之间的密封装置损坏严重,并且原有的密封隔腔装置是与排种盒连成不可分割的整体,损坏后修复非常困难,并且修复所耗时间和费用多,修复后的可靠性差。”说明书在发明内容部分有如下记载:“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精量穴播器种盒可更换挡帘,使种室与排种腔之间的密封装置可以拆卸更换,维修方便,省工省时,既能使穴播器种盒的工作性能可靠,又能排除灰尘、粉末等异物,清洁种子室。” 杨新源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专利号为200720170354.6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25日; 附件2:(2011)邢守证民字第656号公证书; 附件3:(2011)邢守证经字第329号公证书。 2011年8月8日,杨新源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如下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075896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7年8月23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06月25日; 补充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85503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6年6月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7年1月10日。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一种机械式精量穴播器,在种子室3内排种圈9的排种口处分别设置的种盒11内安装着取种转轮12,取种转轮12上设置有取种腔13(参见补充证据2的说明书第2页第20-22行,说明书附图2); 补充证据3:授权公告号为CN2545805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申请日为2002年6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03年4月23日。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排种器上的防漏板,在种粒孔的外口(相当于排种窗口)设置软弹材料(相当于胶皮挡帘),并设置弹性钢板(相当于压板),该防漏板起到密封作用,防止未落入到种粒孔中的种粒被排出,所述结构能解决排种时多排漏排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20行,说明书附图1)。 2011年9月2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杨新源出示了公知常识性证据,即补充证据4:由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盖章的《简明机械设计手册》(2002年5月第1次印刷)及《东风牌自走式谷物联合收割机装配手册》(1983年7月第1次印刷),补充证据4公开了加强板26和升运器刮板27及加强板26和升运器刮板27均设置有缺口(参见补充证据4第7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