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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王熙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大荒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二终字第6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青冈镇展望村。

法定代表人:陈卫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熙刚,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卫东,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丽君,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满丽辉,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青冈志德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股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荣鹏,青岛志德亚麻纺织有限公司股东。

上诉人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枫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熙刚、陈卫东、郑丽君、满丽辉、刘学、肖荣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鑫亚公司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2013年6月21日分别作出(2013)垦商初字第18号、(2013)垦商初字第18-1号、(2013)垦商初字第18-2号、(2013)垦商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青枫公司所有的库存亚麻纱41352.85千克及其存放于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的亚麻纱135.76吨,存放于绍兴市京立仓储有限公司的亚麻布、亚麻粘布、亚麻棉布合计2532包、衬衫962箱,存放于浙江外运绍兴有限公司的亚麻布1717包、亚麻纱4424包、服装805箱。2013年8月13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查封期限届满,鑫亚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请求继续对上述财产进行查封,案外人秦皇岛北大荒麦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位于秦皇岛市北京中道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秦山开房字第20005358号,建筑面积37632平方米)为之提供担保。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3)黑高商初字第16-1号民事裁定,对上述财产继续查封,并查封了秦皇岛北大荒麦芽有限公司位于秦皇岛市北京中道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秦山开房字第20005358号,建筑面积37632平方米)。现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鑫亚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再次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申请延长查封的期限。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鑫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青枫公司所有的亚麻纱41352.85千克;

二、继续查封青枫公司存放于黑龙江农垦九三圣龙亚麻产业有限公司的亚麻纱135.76吨;

三、继续查封青枫公司存放于绍兴市京立仓储有限公司的亚麻布、亚麻粘布、亚麻棉布合计2532包,衬衫962箱;

四、继续查封青枫公司存放于浙江外运绍兴有限公司的亚麻布1717包、亚麻纱4424包、服装805箱。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明义

审判员  苏 戈

审判员  郭修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媛媛

书记员代绍宇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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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