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一终字第5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辽阳明达意航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文昌街26-11号。 法定代表人:茅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欣欣,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36号。 负责人:方智勇,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小实,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天宇,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辽阳明达意航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半岛酒店)为与被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一审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第三人撤销之诉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辽民撤字第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兴业银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2012年4月,兴业银行、沈阳新型胶结材厂与半岛酒店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沈阳新型胶结材厂委托兴业银行向半岛酒店发放贷款1.3亿元。5月31日,兴业银行与半岛酒店及辽阳市产权产籍管理处签订《协议书》及《抵押协议》,约定半岛酒店用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在建工程为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兴业银行对该在建工程依法享有担保物权。南通二建故意隐瞒其已经收取半岛酒店工程款及建筑材料的事实,以虚假的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并利用其作为半岛酒店实际控制人及委托经营管理人的身份进行虚假诉讼,骗取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排除了兴业银行对案涉在建工程抵押优先受偿的权利,侵害了兴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一审被告半岛酒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在辽宁省辽阳市,南通二建住所地在江苏省启东市,半岛酒店住所地在辽宁省辽阳市,均不在辽宁省沈阳市,故本案不应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辽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由该院作出,兴业银行针对该判决向该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该院予以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无关,半岛酒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半岛酒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半岛酒店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系兴业银行接受沈阳新型胶结材厂委托,由兴业银行向半岛酒店发放贷款,属于因委托贷款产生的纠纷。本案应首先确定兴业银行的抵押权利是否成立,才能确定兴业银行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故本案应当按照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辽宁省辽阳市)或合同履行地(辽宁省辽阳市)的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被上诉人兴业银行答辩称:原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 一审被告南通二建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是否需要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是兴业银行以南通二建进行恶意诉讼,(2013)辽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明确规定第三人应当向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受理本案于法有据。至于上诉人半岛酒店所称应首先确定兴业银行的抵押权利是否成立的上诉理由,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立案审查阶段审查的范围。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兴业银行提交的起诉证据,认定该院有管辖权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半岛酒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尹颖舜 代理审判员 周其濛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 凯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