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申字第191-1号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对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民申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民申字第191号裁定书第13页第23行:“首先,理邦公司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市场竞争行为”,应补正为:“首先,迈瑞公司是正当维权行为还是市场竞争行为”;第15页第19至20行:“至于本案所涉理邦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部分专利事后被宣告无效、理邦公司撤回部分专利诉讼等事实”,应补正为:“至于本案所涉迈瑞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部分专利事后被宣告无效、迈瑞公司撤回部分专利诉讼等事实”。 审判长 孔祥俊 审判员 于 泓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丽敏 书记员全敏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