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15)民监字第54号 海南省大兴经济集团公司: 你公司因与海南省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海南洋浦口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浦口岸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你公司申诉的请求及主要理由是:一、申请再审在法定期间内。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南一中执字第105-6号告知书既可以作为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也可以视为对原判决的变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刑终字第0247号刑事裁定书是新证据。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联合兴建迎宾大厦合同书》(以下简称《联建合同书》)无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项目及用地报建手续、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登记手续等均已办理完毕,项目开发建设三年,你公司投入了1300余万元资金,完成了该大厦地下两层基础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你公司自行承担利息损失的30%不当,无过错而受害的当事人不应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本院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改判:一、《联建合同书》合法有效;二、洋浦管委会退还涉案土地及项目,赔偿你公司经济损失;三、如不能退还土地及项目,则依现市值评估赔偿;四、海南省人民政府与洋浦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依合同违约责任约定,支付你公司违约金3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提字第6号判决是再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本案系属申诉案件。二、涉案土地用途虽然已经变更,但是洋浦管委会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也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你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仅完成基坑建设远未达到房屋基本建成的标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当时尚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18条规定,认定《联建合同书》无效正确。你公司申诉认为合同有效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不能按违约责任处理,故你公司关于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三、你公司在明知项目用地尚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仍签订涉案大型合建项目,应承担相应风险,且你公司基于宏观经济形势及自身资金条件的变化主动调整投资意向也是项目停建原因之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过错责任比例判决你公司自行承担利息损失的30%并无不当,你公司此项申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你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决定不予再审立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