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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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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与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 法定代表人:孔海文,该区区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6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城区岭南大道北80号。

法定代表人:孔海文,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张群因诉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禅城区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12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群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将其丈夫周燕思、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禅城区社保基金局)追加为第三人;强迫张群承认禅城区社保基金局提供的参保证明的真实性,多次剥夺其抗辩权。二、原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三、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张群提交《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以证明其于2014年8月29日才申请计划生育奖金,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祖庙街道办卫计局)拒绝发放张群的计划生育奖金于法无据;提交账号为44×××58的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东建支行存折复印件,以证明经张群申请、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祖庙街道办)批准、佛山市财政局划款,计划生育奖金打入张群账户,禅城区社保基金局不存在必须配合祖庙街道办卫计局打印参保证明的理由;提交与佛山市禅城区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通话记录的光盘、(2013)佛城法行初字第274号案件卷宗材料、(2014)佛城法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2014)佛城法行初字第75号案件卷宗材料、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张群对广东今古来律师事务所公司检举事项申请复核的答复、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检查情况告知书,以证明禅城区政府、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佛山市卫生局、佛山市司法局、佛山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串通互利,侵害张群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明案件事实并依法改判,追究禅城区政府、禅城区社保基金局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禅城区政府答辩称:一、张群提交的材料与本案无关,不属于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不符合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原审争议焦点为禅城区社保基金局向祖庙街道办卫计局提供张群等二人参保情况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以及禅城区政府责令禅城区社保基金局对张群申请更正其参保信息作出处理的决定是否正确,而张群提交的《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及账号为44×××58的中国农业银行佛山东建支行存折复印件均与本案无关,且《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表》没有任何单位及部门的签字与盖章,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明张群反映的事实与理由的证据。二、张群提出禅城区政府的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政、欺骗索贿等行为均与事实不符,且无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张群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禅城区社保基金局向祖庙街道办卫计局提供张群等二人参保情况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公务协助行为,禅城府行复(2012)1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110号复议决定书)认定张群针对该项行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并无不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本案中,禅城区社保基金局未对张群更正参保信息的要求依法更正或者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故110号复议决定书认定禅城区社保基金局负有对张群的参保情况登记的职责符合上述规定,责令禅城区社保基金局对张群提出的更正其参保信息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于法有据。综上,一、二审判决维持被诉行政复议决定正确。

关于张群的丈夫周燕思、禅城区社保基金局应否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问题。本案行政纠纷起源自张群于2012年2月27日向禅城区社保基金局投诉,禅城区社保基金局据此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及禅城区政府作出的110号复议决定书均以张群为对象,张群的丈夫周燕思与被诉行政复议行为或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未通知周燕思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110号复议决定书改变了禅城区社保基金局作出的《投诉事项处理意见书》,一审法院将禅城区政府列为本案被告,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张群关于一、二审法院未将禅城区社保基金局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属于程序违法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张群提出一、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强迫其承认禅城区社保基金局提供的参保情况的真实性,多次剥夺其抗辩权的问题。经核实,本案的一审庭审笔录、二审调查笔录经张群签字确认,所载内容均可证实一、二审审理过程中依法保障了当事人陈述、辩论等权利,张群提出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群提出一、二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张群申请再审时未提交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审判人员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故张群的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