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胜强申诉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7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胜强。 再审申请人王胜强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信访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60号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行监字第12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胜强。

再审申请人王胜强因诉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信访告知行为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2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胜强申请再审称:一、广东省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广东省政府信访复查办)作出的粤信复函告[2015]02号《王胜强公民信访事项听证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信访事项听证申请告知书)是行政行为,是复议、复查、复核终结,是唯一行政解决具体问题的渠道,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实质性影响。二、其要求召开信访听证合法、合情、合理。故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围绕信访听证是否合法进入实体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信访事项听证申请告知书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2005)行立他字第4号]第一条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广东省政府信访复查办作出的信访事项听证申请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告知王胜强其申请听证的信访事项已作出复核意见,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申请不再受理。因此,案涉信访事项听证申请告知书对王胜强不具有强制力,对王胜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认为王胜强的起诉不符合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对王胜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正确。

综上,王胜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胜强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 泓

审判员 汪治平

审判员 宫邦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郑波

书记员 余逸纯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国平